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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40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
工伤职工有配合鉴定的义务,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伤残等级的必经程序,只有确定工伤残等级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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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定为工伤后,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具体的工伤赔偿标准为: (一)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三)交通费、食宿费,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四)康复治疗费,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辅助器具费,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由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六)停工留薪,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七)护理费,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八)伤残补助金,按伤残等级赔付。 (九)伤残津贴,按伤残等级赔付。
1、认定为工伤后,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具体的工伤赔偿标准为: (一)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三)交通费、食宿费,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四)康复治疗费,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辅助器具费,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由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六)停工留薪,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七)护理费,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八)伤残补助金,按伤残等级赔付。 (九)伤残津贴,按伤残等级赔付。
《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在于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条例》第34条的规定,工伤职工达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生活津贴,六级标准为本人工资的60%。其次,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的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性质来看,它是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的一部分,而在什么情况下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呢?条例第40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而开除(除名)不符合以上四种情形,所以,开除(除名)职工,应该给予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的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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