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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问题有两种不同的观点:1、一种观点认为,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没有权利当庭提交证据。如果确实有必要的话,申请证人出庭的当事人必须在期...
开庭后还可以提交新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一些规定》第41条,《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1项规定的新证据,1、一审程序中的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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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您好,您所咨询的是属于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问题。2、如果人民法院规定了举证期,而被告未在举证期之内提出证据和证人,那么开庭当日举证期已过;如果人民法院未规定举证期,一般认为开庭当日为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最后期限。3、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据此,原则上过了举证期限的,法院不再组织质证。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所以,如果对方提出的是新的证据的,可以申请法院延期审理,具体延期的期限有法院决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证据。”由于对哪些属于“新的证据”的范围不明确,因此,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利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庭前不提供证据,在庭审中突然袭击,或者一审时不提供证据,在二审或再审中提出证据,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这种情况,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严重地干扰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甚至扩大了案件的损失,也导致人民法院大量重复劳动,浪费了有限的审判资源,是妨碍人民法院审判效率提高的重要原因之一,对当事人也不公平。由于《民事诉讼法》对法院办案的审限有着明确规定,对当事人举证期限没有明确规定,而当事人随时举证的情形却导致人民法院许多案件难以在审限内审结,社会各界及案件部分当事人对此意见较大,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威信和法律实施的效果。因此,对举证要规定时间限制。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民事诉讼法》
庭审结束后被告是可以提交新的证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开庭审理时提交的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同时,第43条规定,当事人举证期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证据,人民法院不采用。当事人经人民法院批准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批准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此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平,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证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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