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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般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应注意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债务人起诉;另一类是债权人起诉。债务人起诉的,应当将被异议的债权人列为被告;债权人起诉的,包...
(一)认为是为了破产执行而获得债务名义的支付诉讼 (2)认为是要求异议者撤回异议或承认债权的意思的支付诉讼 (3)为了达到消除异议的效果,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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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操作中,评估人员在债权价值评估中应注意以下一些问题:一、评估方法的选用债权价值评估方法主要有偿债能力评估分析法或债权价值分析法,不同的方法应具备不同的前提条件。采用偿债能力评估分析法时应满足以下条件的:(1)债务人主体资格存在,能独立承担责任的;(2)债务人有近期财务资料等可供评估的基本资料;(3)债务人同意积极配合评估的;(4)债权人拟对债务企业进行债务重组。但是,当(1)找不到债务人任何可供评估分析资料的;(2)债务人拒绝对其评估的;(3)剥离银行剥离前已经认定为损失类,收购后找不到债务人和对应资产的,则可以根据债权人所掌握的资料采用债权价值分析法。评估人员应根据不同的前提条件选择恰当的评估方法,增强评估结果的公允性和可利用性。此外,在选用偿债能力评估分析法中的假设清算法进行偿债能力评估时,应根据债务企业不同的经营情况,相应采取不同的清算价格。因为不同的清算价格对变现系数的确定有较大的影响。二、关于应收款项的评估应收款项的评估实际上是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程度的判断,对有充分理由能够确定可全部收回的,按帐面值评估;对有确凿证据不能收回的(如债务人破产,以破产财产清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应收款等),评估为0;对余款追讨无经济意义的,评为0.应收款项评估中的最难评估是对有可能收回,但又无法确定可收回程度的应收款项。实际操作中有人按帐面值评估,有人将应收款项按帐龄划分后按一定的比例核销后确定评估值,如果简单的按上述方法进行评估,有可能造成高估或低估。但由于条件限制,我们基本无法到各债务人所在地对各债务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进行详细的、全面的调查了解,难于通过对债务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分析确定可收回程度。为尽量减少评估值与实际可收回金额的差异,实际操作时,我认为应在帐龄划分的基础上,充分听取企业有关人员对债务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介绍,了解企业企业与债务人的业务往来情况,分析企业的催收情况,审阅帐面记录以了解企业近年应收款项的回收情况,对每笔应收款项综合分析确定其可回收程度。三、关于抵押、保证
破产债权确认之诉诉讼费应依照确认之诉按件收费,而不能依照给付之诉按诉讼标的数额收费。 从规则角度讲,第一,破产程序启动后,债权人未经债权确认程序不得提起对破产债权的确认诉讼。有的债权人尚未经债权确认程序对其债权作出认定就提起诉讼,这是不允许的,法院对此种起诉不应受理。第二,对破产程序启动前已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债权争议,破产程序启动后,管理人在审查债权时认为其债权应予确认的,应告知债权人确认结果并要求其撤诉,以降低诉讼费用的承担。如债权人拒不撤诉,由此产生的超过撤诉结案的诉讼费用,由债权人自行承担。第三,管理人对经债权审查程序后不予确认的债权,要向债权人作出必要的解释,对可能通过补充证据等方式解决确认问题的,管理人应通知其采取相应措施,对债权确认争议应争取协商解决,不应未尽职责就将债权争议都推向诉讼解决。管理人不接受债权人通过补充证据等合理、经济的措施解决确认问题,在此后的债权确认诉讼中因此而败诉的,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由管理人承担。第四,债权人因举证不全等问题导致其债权未得到确认的,应当先就补充举证问题与管理人协商,协商不成再提起诉讼。在诉讼中,如债权人提出在债权确认程序中未曾提交的新证据,且在提起诉讼前未就新证据与管理人进行过协商,即使债权人胜诉,该案的诉讼费用也应由债权人承担。因其债权在破产程序中未获得确认的原因是其自身的举证过失,而不是管理人的确认错误,而且其在提起诉讼前未采取合理、经济的方式解决争议。所以,因其自身过错造成的讼累负担与费用支出,应当由其自己承担。
1、债权人应依法申报其债权,否则不得行使诉讼权利,法律规定不用申报的特殊债权除外。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1款、第56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该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权利。法律规定不用申报的特殊债权,主要是指《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的职工劳动债权和公法意义上的税收债权。 2、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已完成审查程序,并编制了债权表,或者对法律规定不用申报的特殊债权完成了调查公示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立法,法律赋予了管理人对债权的审查和调查核实的职权,所有债权必须先由管理人审查核实后才能予以确认或不确认。在管理人未完成债权审查核实和公示程序之前,任何人不得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如债权尚处于待审查确定状态,提起相关诉讼只是徒增纷扰,绝无实益。 3、对管理人审查编制并予公示的债权清单或债权表所记载的债权有异议,而管理人不予认可的才能提起诉讼,诉讼的对象限于对管理人记载的债权的异议事项。因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第58条规定,如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则由人民法院直接行使债权确认权,裁定予以确认。对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已发生如同确定判决一样的法律效力,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再提起诉讼。只有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存在实体争议的时候才能提起诉讼程序。 4、应当依法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债权确认诉讼属于独立于破产案件的财产争议诉讼案件,故依法应缴纳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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