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税率标准为: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规定》第五条,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以外的地区税率标准为: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出售的,按照5%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个人免征增值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的税率标准是:个人购买不到2年的住房出售的,按5%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出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格后的差额为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个人免征增值税。
混合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的方法如下: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16人已浏览
833人已浏览
484人已浏览
13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