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由于免税项目不缴纳增值税,为生产免税项目产品所耗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已抵扣的进项税,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除。1.如果企业生产的产品全部为免税产品,由于没有销项税,为生产而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中的进项税额计入货物采购成本。2.当企业既生产应税产品又生产免税产品时,由于购买的货物或接受的劳务有确定的去向,则可分别核算应税产品和免税产品的材料成本。3.如果企业没有单独核算免税产品的材料采购成本时,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中的进项税额已在货物验收入库,应税劳务提供的当期抵扣为生产免税产品所耗用的材料中的进项税额,应计入基本生产成本。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税率标准为: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税率标准为: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62人已浏览
247人已浏览
146人已浏览
15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