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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断工龄是股份制企业为了卸包袱采取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举措即用以每工作一年给予劳动者一定数额金钱,了结与劳动者原有劳动关系导致劳动者即使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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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按工龄买断“是前几年上一轮改革国企时的一种特殊办法,它有个前提,是因为前几年国有企业员工在“终身制”前提下,g家长期并未随工资发足职工的 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在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考虑下,对保险个人账户进入充实,以保障职工在退休后账户上有足够的钱,退休后可以领退休金.国企 支付给员工“买断工龄”的货币,可视为企业解除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后,企业支付各种保险的欠帐。 在g家明令“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时,企业在统一支付了过往各种保险等欠帐的前提下,还应为职工安排不低于原待遇的 正式工作。 退一步讲,如果赔偿金足够,则职工可接受“自愿辞职”(其实这也不能称为“买断工龄”),这要看每个职工为此付出的损失有多大,一般言,就是他们继续在 其它事业单位至去世,与从此回家做个体户的经济差额,(还不算无单位的失落感等精神损失),事业单位并不存在破产,不要谈安置,要人辞职只能算赔偿金。即可得2分,答案被当事人采纳则获得悬赏分以及奖励10分。退一步讲,如果赔偿金足够,则职工可接受“自愿辞职”(其实这也不能称为“买断工龄”),这要看每个职工为此付出的损失有多大,一般言,就是他们继续在 其它事业单位至去世,与从此回家做个体户的经济差额,(还不算无单位的失落感等精神损失),事业单位并不存在破产,不要谈安置,要人辞职只能算赔偿金。 注意,这种经济差额不是能用工龄衡量的,除各种保险的欠帐之外,再按工龄算赔偿金则没有道理,试想,在统一支付了过往各种保险等欠帐(定义为O)的前提下, 一个退休差一年的人,可能(年纪定义为P)工龄有三十年,另一人工龄仅仅十年,赔偿金相差三倍?无道理。在统一支付了过往各种保险等欠帐的前提下,因为前者马上 退休,仅损失一年的待遇,后者损失更大,考一个事业单位多难,本来可以几十年拿事业待遇到55或60岁(定义为Q)退休(事业单位年平均待遇-包括保险定义为M), 变为辞职在家做个体,以后几十年的三金一险完全自己负担(比例比有单位的还大),往后几十年可能总只能拿当地的年最低工资线(年最低工资线定义为N) 综合以上考虑,在不从新安排事业单位工作的情况下,赔偿金总额至少应等于O+(Q-P)(M-N)。 目前O约为5-10万(一个中级g务员或事业人住房公积金1年就有5千,人平算十年),M少算点约3万,N多算点约1.5万,人平Q-P约15年,至少人均应赔偿27-32万
所示:我认为根据有关规定,企业既然改制,就会有相关的《职工安置方案》以所在地方政府批准后,企业方能改制,经政府批准后的改制方案,如果改制失败,但职工又办理了买断手续,也就是跟原有企业脱离了关系,那当地政府所在部门应向职工负全部的责任,应给职工从新上岗的机会,至于能否回原单位上班,那就看新企业是否需要而定。
国企改制的买断工龄是没限制多少年的,不能乱套《劳动法》里面企业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条款。《劳动法》第47条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企业改制的买断工龄与此不同,不许计算全部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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