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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裁员后如何协商赔偿

2024-12-04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遭受了单位实施的经济性裁员,那么单位必须按照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给予其经济补偿金。具体来说,根据劳动者在当前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个完整的年度便会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该年度一个月工资水平的经济补偿。举个例子,假如劳动者在6个连续月份以上但未达到一年的工作时间,那么其经济补偿将按照一年的标准来计算;而如果劳动者在6个连续月份以下的工作时间内,则其经济补偿将为半个月的工资。 对于那些月工资水平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劳动者,其经济补偿的标准将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来支付,但是其获得经济补偿的年限最多不得超过12年。这里提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的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 在特定条件下,当需要裁减的员工人数达到20人以上,或者虽然裁员人数不足20人,但却占据了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时,用人单位必须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在听取他们的意见之后,将裁员方案报请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在实施裁员过程中,用人单位应优先考虑留用以下几类人员: (1)与本单位签订了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 (2)与本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 (3)家庭中没有其他就业人员,且有需要抚养的老年人或未成年人的员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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