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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 1、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而合同无效产生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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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 1、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而合同无效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 2、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是撤销权人决定是否变更、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干预;而合同无效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权。 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其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而合同无效是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且不能变更。 4、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行使期限,合同有效,不得行使撤销权;而合同无效,则不存在期限的限制。
1、两者的原因不同。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原因主要包括重大误解、明显不公平和乘客危险、欺诈胁迫和不危害国家利益;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包括以法律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2、识别程序的启动是不同的。在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中,撤销权人决定是否变更或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无权干预;在合同无效时,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的权利。3、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然无效,在被撤销前无效;当然,合同无效,自始无效,不能变更。4、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行使期限,合同有效,不得行使撤销权;如果合同无效,则没有期限。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事诉讼法》(集体)以下列情形式违反法律、第五十二);(一)违反法律、第五十二)违反法律、第五十二)法律、法规的手段;(一方违反法律、第五十二)。
⑴离婚是配偶生存期间解除其合法婚姻关系的法律手段;而婚姻的无效则是对缺乏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的制裁措施。 ⑵离婚的原因发生于结婚之后,自确定之日起解除婚姻关系,没有溯及力;婚姻的无效原因存在于结婚之时,不具有溯及力即自始无效。 ⑶离婚之诉仅限于当事人提出;而婚姻无效之诉不受此限制。 ⑷婚姻的撤销也是对违法婚姻的制裁。婚姻撤销的原因一般也发生在结婚之时,从撤销之日起,婚姻始告消灭,一般亦无溯及力。除当事人外,利害关系人、检察官等亦可依法提出撤销婚姻之诉。 ⑸除法庭判决离婚外,还可依当事人的协议离婚;婚姻的无效和撤销则仅限于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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