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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内容是怎么样的?

2022-09-08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一)依法办理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变更、;(二)对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招生培训广告宣传依法进行监管;(四)会同同级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未经登记擅自从事营利性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依法进行查处;(五)配合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从事营利性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六)将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情况,投诉处理情况以及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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