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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的,售房现场应当设立公示栏,并公示以下证件和信息:(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二)载明土地权属信息的房地产权证;(三)...
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未履行预售资金监管职责,给预购人造成损失的,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禁止其从事房地产预售资金监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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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现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购房人办理申请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手续,并取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登记受理通知书。商品房预售的,预售人应当自预售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六十日内,为预购人办理申请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手续,并取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登记受理通知书。因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原因,致使购房人无法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未约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购房人可以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预售商品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预售活动,退还预售款,并处已收取预售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不得向未提供有效件的个人出租房屋;(二)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三)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如实申报、缴纳房屋租赁相应税费;(四)出租已抵押房地产,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五)向承租人出示依法办理的房屋权属证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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