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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第7项所列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由XX负责实施,有关办法由证监会另行制定。...
从业人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参加有关的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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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依据本规定及资格培训和资格考试的有关文件对指定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指定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资格培训和资格考试。对教学不负责任、培训质量低劣、以及在培训和考试中弄虚作假者,证监会可撤销其指定培训机构资格,并追究其有关责任。
《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申请从业人员资格者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2、年满21周岁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3、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在申请从事证券从业资格前五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或严重的行政处罚; 5、具有证券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高中毕业并有从事两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三年以上其它金融业务经验,或四年以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与证券业务相关的工作经历; 6、按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经过证监会指定培训机构举办的证券从业资格培训或通过其它学习方式达到相应水平,并通过证监会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 7、自愿并承诺遵守国家有关法规以及行业自律性组织的行为规范,接受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 8、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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