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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一方要求更改子女姓氏怎么办?

2021-10-15
2012年4月,应某与洪某(女)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婚生女应红枝(化名)随洪某生活。2013年2月,洪某经人介绍与曹某再婚,洪某擅自将孩子的姓氏更改为其再婚丈夫曹某的姓氏,即将“应红枝”变更为“曹红梅”。2013年9月,应某得知这一情况后,认为洪某未经自己同意,擅自更改女儿的姓氏,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洪某将孩子的姓氏恢复为原姓氏,但遭到洪某的拒绝。应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孩子的姓氏。   评析:处理本案时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孩子是被告亲生的,她完全有权利决定孩子的姓名。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不得擅自更改子女姓名。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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