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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明确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母方擅...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的答复函》1981年8月14日,答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按理解意思答复与你),夫妻离婚后,夫妻一方未经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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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应某与洪某(女)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婚生女应红枝(化名)随洪某生活。2013年2月,洪某经人介绍与曹某再婚,洪某擅自将孩子的姓氏更改为其再婚丈夫曹某的姓氏,即将“应红枝”变更为“曹红梅”。2013年9月,应某得知这一情况后,认为洪某未经自己同意,擅自更改女儿的姓氏,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洪某将孩子的姓氏恢复为原姓氏,但遭到洪某的拒绝。应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孩子的姓氏。 评析:处理本案时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孩子是被告亲生的,她完全有权利决定孩子的姓名。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不得擅自更改子女姓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随继父或继母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姓名变更权是指自然人变更其姓名的权利。这一权利来自于姓名决定权,也是姓名决定权的应有之义。当事人使用自己决定的姓名参与社会活动,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因此,这项权利不得任意为之,如想变更,必须依照一定的程序。依照法律规定,变更姓名需要在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姓名变更手续;未成年人需要变更姓名的,由其本人或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在父母离异的情况下,如果未成年人子女变更姓名,这项权利则应由子女父母双方协商行使。如果引起纠纷的,应该责令恢复原姓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根据以上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同时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以上对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做了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农村离婚小孩抚养费一般是按工资月收入比列20%~30%计算的,包括有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这些都应该是由父母承担的。在孩子已成年根据不同情况也是要继续承担抚养费的,比如孩子患病、上学等等。更多问题,可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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