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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确定是否有口头协议对供暖费做出过相关约定,若有应该按照协议的约定办理,拖欠方支付违约责任。如还有疑问可以随时联系我...
《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户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或者增加散热设备;用户装饰装修房屋不得影响供热效果或者妨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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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户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或者增加散热设备;用户装饰装修房屋不得影响供热效果或者妨碍对设施进行正常维修养护;用户拆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的,应当经供热单位确认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和不妨碍设施维修养护。 未经供热公司的确认私自拆除屋内供暖设施的行为实为不妥,且其仅拆除了房屋内的散热器,其房屋内的供暖管道依然能够提供一定程度的供暖,仍应向供热公司交纳相应的供暖费用。 用户室内采暖系统都是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安装的。用户擅自改动室内采暖设备,会破坏供热系统的整体结构,产生供热失调,影响整体系统的运行。非专业作业人员自行拆改采暖设备,由于缺少必要的施工安装经验,安装质量难以保证,容易出现安装不严,产生漏水,严重时会造成用户财产损失和公共利益损失。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新房不住人也需要交20%的取暖费。按照规定,如果闲置的房屋停暖的话,仍然是需要缴纳供暖费的。 相关的用暖人的闲置房屋也是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的系统形式,同时也是不影响其他的用户正常采暖,以及共用的供热设施安全的,经过用暖人申请的话,也是可以暂停用热的。
供热单位属社会公用企业,履行供热义务不仅是基于合同的约定,而且是基于有关行政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供热在技术上系整体供热,供暖单位作为房屋的供热单位,在采暖户拖欠供暖费时,供暖单位难以行使一般民事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停止向采暖用户供暖,而必须继续履行供热合同,以保证整体供暖。供用热力合同具有不同于其他民事合同的公共服务性、行政强制性和强制继续履行的特点,供热合同中供热方与采暖方的权利失衡。并且,由于实际采暖单位与个人众多,居住分散,供热单位在主张权利方面处于不利地位。实践中,采暖单位与个人拖欠供暖费,势必对供热这一社会公用事业造成不利影响,损害社会利益。上述是法院判决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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