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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供暖合同需要签订吗的问题,业主可以在交房时或者入住时或者缴费时,与供暖企业签订供暖合同,明确约定业主与供暖企业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法律法...
我国大部分地区集中供暖都是11.15号开始供暖,会提前3天左右试压,让有漏水情况及时处理。 但东北跟西北地区偏冷的地方会提前1个月左右供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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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费争议,应协商给付,打官司业主必败,除非业主委托过具有法定资质的中间部门进行测量供暖温度,而温度确实达不到最低温度的要求。业主只说不暖,没有用,因此业主应主动协商尽量减少给付,拒绝给付时法院可以判决,依据《鄂尔多斯供暖管理办法》之规定,拖欠供暖费应缴的滞纳金很高,也许会超过供暖费本金。在这种争议中,并不是业主没有理由,而是没有证据支持。现在的法律是谁主张谁举证,你说不暖仅仅是一面之词,应出具不暖的证据,仅凭业主相互佐证,证据的效力太低,又具有利害关系,因此,供暖费拖欠争议纠纷中业主败诉的比例很高。
依据天津供热用热条例规定,每年采暖前(9月30日前)可以办理停用业务,如果没有办理就会产生采暖费,同时依据合同约定可能产生滞纳金。 用热户应当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供热采暖费;双方对交费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重点优抚对象家庭,按本市有关规定实行供热采暖费减免优惠。用热户逾期未交纳供热采暖费的,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1、由于供热服务的公益性,供暖合同的特殊性质决定了供暖方和取暖方不能单方行使终止权。 2、供热单位应持续整体供热,在采暖方欠费时,供暖方不能随意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 3、在业主未按期缴纳供暖费时,供热单位需要催告业主在合理期限内缴纳。 4、如果过了合理期限仍未缴纳,供热单位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业主缴纳,而不能随意中断供暖。 5、如业主恶意拒绝缴纳供暖费,供热单位经市政管理机关批准以后,才可对其停止供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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