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1、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2、一方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所承担的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的,应以其过错作为...
1、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2、一方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所承担的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的,应以其过错作为...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签订合同过失责任是指一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因违反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协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3)有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案例】2016年3月11日,被告李某某以向原告转包某市某某区某某坝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为由,向原告张某收取工程保证金1、7万元,并出具收据。作为担保人,被告王也在收据上签字。原告张进场后准备施工,工程分包人伏某以工程已转包给他人为由拒绝,给原告造成施工前期设备费和人工费损失67855元。综上所述,原告提起诉讼,判决两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170000元,前期预付费用67855元,共计237855元;第二被告向原告支付51000元利息。二被告同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判决】被告人李某某向原告张某返还保证金及实际损失共计2、5万元。案件受理费2816元,原告张承担497元,被告李承担2319元。本案是施工合同中的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应适用合同编制的有关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并承担损失赔偿的弥补性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在合同过程中违反诚实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李某某不具备工程分包资格。为了订立合同,他向原告张提供了不真实的信息,损害了原告张在缔约过程中的信任利益,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赔偿原告张因合同未成立而造成的损失。
1、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2、一方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所承担的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的,应以其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根据《民法典》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应该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合同未成立、合同无效或合同被撤销,致使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应以其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及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5人已浏览
121人已浏览
195人已浏览
22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