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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租赁合同的约定以及司法实践来看,如果没有进一步限定“房屋结构”的内涵,则应从广义上理解即不但包括承重墙等房屋整体结构,而且包括房屋内部...
根据你的陈述:1、从租赁合同的约定以及司法实践来看,如果没有进一步限定“房屋结构”的内涵,则应从广义上理解即不但包括承重墙等房屋整体结构,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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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陈述:1、从租赁合同的约定以及司法实践来看,如果没有进一步限定“房屋结构”的内涵,则应从广义上理解即不但包括承重墙等房屋整体结构,而且包括房屋内部的格局布置;2、撇开这一条不说,在租赁合同的实际履行中,承租人对房屋的装修、修缮等都要经过出租人的同意,更不要说对房屋内部格局布置的改变了!3、从物权角度出发,房屋所有权人对其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其中出租给你使用的行为系所有权人对其收益权能的行使,而对房屋格局的改变则属于所有权人“处分权能”的范围,只有其本人有权行使;而你作为房屋的承租人仅享有使用权一项权利,除非出租人对你特别授权或者你们对房屋格局的改变有专门、特别的约定,否则你任何对房屋结构改变的行为都是不妥当的!以上
出租房屋的期限有限制。当事人约定的租赁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超过的,超过部分的期限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当事人可以依法在租赁期限届满后,续订租赁合同,续订的期限也不能超过二十年。
房屋出租有没有年限限制,按照法律专家的解释,中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只有国家和集体才能成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住房制度改革以前,城市住房基本上也全是“公家”的,住公家的房子是大多数城市居民享有的一项福利。住房制度改革以后,私人,特别是城镇居民,普遍可以拥有自己的房屋,这时候就出现房屋所有权和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不一致的问题,法律上的解决之道,就是通过在所有权上设定一个用益物权,也就是土地使用权。在制定中的民法典里,这叫“建设用地使用权”。它和所有权的最大区别就是,所有权是无期限的,而用益物权是有期限的。按现行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居住用地是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改革初期划拨或出让的土地,使用期限更短。而房屋的使用寿命,通常要比这个年限长。只要房屋在,房屋的所有权就存在,这跟土地使用权的有期限性产生了矛盾。房屋不能飘在空中,有期限的土地危及房屋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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