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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劳务分包暂行规定

2022-08-19
第一条为进一步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湖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是指违反国家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存在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拖欠工资情形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 第三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市、州每半年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本行政区域的“黑名单”。 第四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人社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黑名单”: (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6个月以上且数额较大的; (二)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或极端事件,且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黑名单”;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被人社行政部门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 (四)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企业结清工程款,未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或极端事件,湖北省劳务分包暂行规定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无理抗拒、阻挠人社行政部门调查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 (六)其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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