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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劳动合同可以按以下途径确定劳动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
按照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三十条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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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格从属性和用工的组织从属性上区分 首先,第一个层面,用工的人格从属性。其侧重点在于.劳动者受用人单位控制程度较高.其从事何种劳动、运用何种手段劳动、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地点等事项,均受到用人单位较高程度的控制.能自主决定的程度比较低。 再次,第二个层面,用工的组织从属性。劳动者的劳动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系统.成为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劳动组织成员,在劳动中承担作为劳动组织成员所应负的遵守规章制度、保守商业秘密等义务。 最后,组织从属性可以弥补人格从属性的不足,将一些工作自主性较高、不宜纳入人格从属性范围的人员吸纳进来。比如律师对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对于会计师事务所、企业内部承包者对于企业。
在劳动者正式加入工作岗位但未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关系仍然可以被依法确认。这得益于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即各用人单位自聘用之日起就需要与相应劳动者建立劳动契约关系。在构建劳动关系的过程中,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应尽的责任。如果已经确立了劳动关系,但在同一时间段内未能完成书面劳动合同的签署,用人单位将保留自聘用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完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权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任务。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已订立劳动合同,那么劳动关系将从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关系确认诉讼适用于一年的仲裁时效。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中止的,自中止时效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主张权利等原因中断的,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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