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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
房地产评估需要参考当地价格,可以参考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房地产交易、租赁、抵押、担保、商品房开发和销售都涉及房地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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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抵押物价值过高评估一般认为,评估偏差率超过20%即为评估重大差异,而这部分业务量竟然占到了已审核业务总量的52%。在银行发放的这部分抵押贷款中,很大一部分贷款无法被抵押品实际价值所覆盖,抵押品从一发出就不足值,这将给银行贷款带来极大的风险。(二)不能准确把握抵押物隐含的风险这一方面主要是由于评估师或评估机构对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认识不够深刻、评估业务执行不够细致所造成的。例如在评估时忽视房地产的变现能力评估,忽视房地产产权存在瑕疵造成的风险,忽视制约抵押物价值的其他因素等等。抵押贷款评估是为了确定到期不能偿还而需要强制出售时该房地产的价值能够达到的数额,即保障抵押贷款清偿的安全性。(三)忽视抵押贷款项目的可行性评估房地产抵押贷款是在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即第一还款来源之外,以房地产抵押物代偿为条件设置了第二还款来源。当第一还款来源出现问题时,借款人无法用正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来归还贷款时,银行可通过处置抵押物获得补偿。从这一意义上出发,房地产抵押物本身在降低贷款风险,减少贷款损失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大部分银行及评估机构把借款人能否提供抵押物作为能否贷款的主要依据,而忽视了对借款人的偿付能力进行分析。事实上,无论采取何种贷款方式,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才是至关重要的,第二还款来源只是起必要的补充作用。而且在制度层面上,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受到一系列因素的影响,很难确定,拖欠时间越长,资不抵债的可能性越大;在操作层面上,现行评估方法及评估人员的主观因素往往导致了抵押评估值的虚高。大量事实证明,当第一还款来源出现问题时,银行对第二还款来源的追偿往往是艰难的,而且也很难通过处置抵押物来填补贷出资金的空缺。银行大量不良金融资产也多源于此[1]。(四)评估机构在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中处境尴尬在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中,银行、评估机构和贷款客户三者缺一不可,但三者的关系却非常微妙,既相互依赖、相互制约,又相互利用、相互不信任。三者的关系中,银行在贷款前处于最有利的地位。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为银行抵押贷款的发放提供了选择的余地,因此银行需要评估机构对贷款客户进行审查和监督,以此保证自身资金的安全性。评估机构作为促成银行和客户联姻的纽带,其作用是很重要的,但在实际中,评估机构往往处于一个很尴尬的位置,一方面,要尽量满足客户所提出的种种要求,因为客户是评估报告的买方;另一方面,要兼顾银行的利益,因为评估报告要经过银行的审查,不合格的评估报告会被银行拒绝,这也可能造成银行对该评估机构的封杀。银行、评估中介和贷款客户三者博弈虽不是主流,但却是业内公开的秘密,产生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制度和体制方面的因素,但是这种局面却使评估中介失去了其原有的公正性和独立性的特点,同时也加大了银行的系统风险。(五)评估师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在抵押评估事务中,评估师出具的抵押评估报告是银行给贷款方提供贷款额度的重要依据,银行在评估值的基础上按一定的比率向贷款方提供贷款,因而评估师或评估机构应该对贷款负有相当的责任。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评估师或评估机构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对等的。一旦贷款方违约,银行收回抵押物并对其进行依法拍卖时,银行可能会因为评估值和拍卖金额相差太远而遭受巨大经济损失,然而评估师或评估机构并不会承担相应的责任,银行一般也不会把评估机构告上法庭。(六)制度建设落后,行业规范缺乏约束性虽然房地产评估行业随着房地产业的繁荣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很多房地产评估机构是近几年由原来的政府房地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而来,它们与政府部门还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这也使得它们能够通过政府关系去垄断市场,而不是通过正常的市场竞争去获得业务;有的机构实力不强,评估人员素质有待提高;有的机构在执业过程中不遵守房地产评估的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迎合委托方的不正当要求,搞虚假评估,不顾诚信准则,“高估”、“低估”,损害评估的真实性,侵害公共或部分人的利益,这样,若实现债权时处置抵押房地产,银行就要受经济损失。总的说来,房地产评估在操作层面的问题很大程度上也来自评估制度的不完善和市场的不成熟。对策1.借鉴国外的评估理论和方法中国由于在评估理论和方法研究上的滞后,在抵押评估实务中几乎都采用所谓保守原则下的市场评估,未能把借款人收益、贷款比率、贷款利率、贷款年限等抵押贷款中的各项基本要素纳入评估过程的计算分析中,忽略了贷款对投资者现金流量引起的种种变化,缺乏科学依据,主观性大。2.对现有评估方法进行创新和完善在中国由于抵押物评估和抵押物处置存在着脱钩的关系,因为一般规定抵押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为一年,而在这一年当中房地产市场可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若这时候对抵押房地产进行处置,抵押物的现值与评估价值就会存在相当的差异。3.严格评估师行业准入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结合上述原因,涉及公共房地产案件执行的措施应为(1)被执行人的房地产不能拍卖或出售的,可以证明申请人应当租赁被执行人的财产,租金应当抵扣被执行人所欠的债务。(2)被执行人拥有的房地产,被执行人已经租给善意第三人的,可以拍卖,善意第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拍卖不成的,可以向善意第三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用善意第三人向被执行人支付的租金抵扣债务。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扣留或者提取。(三)被执行人已抵押房地产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财产,可以在抵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4)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的,只有在建工程可以在确认所有权后查封被执行人在建工程,并在一定期限内由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到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评估拍卖。一般而言,对于在建工程项目,既不割还债,也不宜分割拍卖,变卖,只能整体拍卖。(5)经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可以在不拍卖或出售的情况下,将被执行人的房地产价格直接支付给申请人应继续偿还剩余债务。价格超过执行标的标的,超过标的部分的款项应返还给执行人。(六)被执行人的房地产不能拍卖或者出售,不能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将财产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管理的,返还给被执行人。(七)被执行人只支付部分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其土地使用权,委托评估、拍卖、拍卖所得优先支付土地出让金和国家税款,剩余款项可以偿还其债务。(八)被执行人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划拨土地使用权。符合一定条件并经土地管理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委托评估拍卖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一起拍卖。拍卖结束后,买受人向土地管理部门支付土地出让金,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正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上述一定条件是指土地使用者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实体或者个人;土地使用者已经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者对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有合法证明。对被执行人所有的非法建筑,在征得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后,将其房地产合法化后再进行拍卖,价格优先补偿土地出让金,各种契税,余额再清偿债务。(10)执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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