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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让与人必须是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占有动产。因此赃物、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漂流物等不适用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不适用情形,分别是:1、禁止和限制流通的动产;2、须经登记才能转让所有权的动产;3、被查封的财产。财产被查封后,当事人的处分权受到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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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个关于赃物善意取得的问题。 关于赃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除了适用善意取得的一般构成要件外,还应特别注意满足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受让人须从以下场所通过法律行为取得受让物:(1)由拍卖而取得受让物。所谓拍卖,既包括国家有关机关主持的强制拍卖,也包括一般的拍卖机构所主持的一般拍卖;(2)由公开市场取得受让物。这里的公开市场包括公营市场、百货公司、超级市场、一般商店、早市、夜市及庙会、展销会等;(3)由贩卖同种物品的商人处取得的受让物。 二是受让人须有偿取得受让物。受让人在公开场所通过交易取得受让物,必然要付出一定的代价,这符合市场交易的一般规则。如果受让人无偿取得受让物,对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对受让人没有任何损害,这也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 三是受让人取得受让物时须为善意。善意取得以受让人的善意为前提,如果受让人无善意,则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所谓善意,指受让人“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让与人无让与的权利。”关于善意的判断方法,可采用主客观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而言,就是基于物权变动中的动产交付制度,建立动产物权占有推定规则,以此来确定受让人“善意”与否。客观上,受让人基于对动产占有的了解和信任而与非法处分人为交易行为,结合客观情事、交易经验、生活常识等加以判断,如无恶意证据,则推定受让人主观正当,为善意取得物权。如果完全要求原权利人承担受让人非善意的举证责任,对于原权利人而言有一定的困难,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原权利人如果不能直接证明受让人的恶意,而证明受让人受让物权时,如有下列行为,也可推定其为恶意:(1)受让人主张不知,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的;(2)受让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取得物权而无正常理由的;(3)受让人可以提供但拒绝提供无权处分人情况的;(4)无权处分人有明显可疑之处,而受让人过失未能得知的。
遗失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有3个例外: 1、权利人有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善意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请求善意的受让人后返还(不是从被盗之日),2年期满后,善意取得所有权,也即回复请求权,回复请求权又分为无偿回复请求权与有偿回复请求权。 2、遗失物可以善意取得当铺抵押权与当铺质权。 3、遗失物可以善意取得留置权。
由于案情中未加详述,暂时假设武某系善意,且七千元的价格系合理(如折旧等),同时也确已交付,那么该电脑所有权属武某,吴某只能请求周某赔偿损失。取得所有权原因如下: 1、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2、善意取得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以上是善意取得制度适用,望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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