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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您们的借款不属于赌债;但是法律规定,车牌是不允许买卖的,您们在明知到他借钱是用来买车牌的话,您们的借款合同是无效的;但是并不影响他给您还钱...
涉嫌挪用公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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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我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第163条、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在借款行为中,若借款人在借款时对出借人隐瞒了事实,只是向出借人说借款用途是做生意需资金周转,出借人并不知道借款人借款是为了赌博,就不属于违法借贷行为,即借款人应还款。上述材料告诉出借人,在借钱给别人时,一定要考察清楚相关事项,如: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等。免得出现到还款期限对方却不还钱的情况。当您遇到债务人不还钱的情况时,建议您最好是及时的去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让律师帮助您一起维护好您的合法权益。
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非法集资等情形的,应当认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1999年2月9日公布法释〔1999〕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黑高法〔1998〕192号《关于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效力如何确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
不属于,两者不同之处主要有:一是在法律关系的主体上,典当关系的成立要求一方为符合条件后经申请设立的典当行,而民间借贷关系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非金融机构);二是在法律关系的内容上,典当关系以当户的物为担保前提,而民间借贷并不必然要求存在担保,即使要求担保也并不限制借款人或者第三人的担保;三是在权利义务的条件上,典当关系是一种有偿借款,是附期限、附质押或抵押条件的,而民间借贷并不必然是有偿借款或者要求附条件;四是在法律后果上,典当关系的赎当是当户的权利,而民间借贷关系的担保是借款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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