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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住宅房屋拆迁时,如果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实际被用于经营商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规定,拆迁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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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住宅房屋的合法性,除市政府令第103号第十二条规定之外,按以下意见处理: (一)市辖区范围内行政区划调整前县(市)农民所建住宅房屋,按原在县(市)农民建房标准认定其房屋合法性。 (二)市辖区范围内行政区划调整后县(市)农民所建房屋按市区农民建房标准认定其房屋合法性。 (三)确因政府为实施城乡规划,实行规划控制停办了农民建房审批手续,且达到分户条件的农户而未批准建房的,市辖区范围内,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调查,确系他处无房、符合建房条件、有完善的生活设施且一直居住的农户的住宅房屋,报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审查,在补交建房手续税费后,按发布征地公告时农业人口(以户为单位)人均不超过45平方米的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县(市)和望城区范围内农户的房屋补偿面积由县(市)和望城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制定相应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未经依法征用、征收的国营农场的建设用地及其建(构)筑物,征地时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补偿。
在住宅房屋拆迁时,如果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实际被用于经营商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规定,拆迁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特别提示:如果认为补偿标准过低,可以通过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争取提高补偿。
房改房之后,该房屋将成为正常的商品住房。其拆迁补偿标准应参照商品住房。房屋拆迁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拆迁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具体补偿方式也不同。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 4、如果是国有出让土地,对土地还应该进行补偿,如果是国有划拨土地一般是没有补偿的。 2、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依据当地政府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办法。补偿标准原则上不得降低原有生活水平,短期生活有改善,长远生活有保证。同时要综合考量房屋的建筑结构、修建年代、地理位置和用途。此外,还要结合政府的安置方式来区别计算。按照产权置换的,应该给予合理面积和装修费补偿、搬迁费补助、过渡费;按照划地重建的,应该给予重置成新价补偿(本地修建原有规模房屋所需要的费用)、装修费和搬迁补助、过渡费;按照纯货币补偿的,应该给予附近城镇的商品房均价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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