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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收入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在婚前已有的那一部分住房公积金则认为是一方个人婚前财产。所以在时,这一部分的财产是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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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单位职工)向法院起诉请求与邹某(下岗职工)离婚,邹某在答辩时要求对杨某的住房公积金16000元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杨某认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院认为,住房公积金是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职工按其工资收入的比例按月缴存一定的款项,职工所在单位也按一定的比例为职工缴存一定的款项,存入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其中个人缴存的部分是直接从职工工资中扣缴,属于工资收入,单位缴存的款项以应属于该职工的工资性收入,因此,住房公积金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杨某现在尚未实际取得该住房公积金,但在其退休时,可全额支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属于其应当取得的财产。据此,法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对庭审结束时原告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16000元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住房公积金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哪怕它只在一个人的账户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解释,指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时,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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