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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镇)、区级审核流程和办理时限1、申请受理。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负责受理在辖区范围内居住的申请人提出的申请。2、受理时间。符合申请条件的于11月28日至2月10日工作时间至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2、初审、公示。街(乡、镇)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和初审;经初审合格的,将申请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财产、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申请人居住的社区公示7日(公示范本见附件1)。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复查。经初审、公示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申请人办理退件手续并说明退件原因。
申请廉住房需要身份证明,一般包括以下材料: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居住情况证明、收入证明、其它所需证明如结婚证、低保证、房改证等。受理审核。审核一般95个工作日之内。由住建部和民政部发起审查,主要对申请对象的资产、收入、住房情况进行审核调查。如有自有私房的还需要入户调查。如果条件符合廉租房标准及无缺其它申请材料,就可以顺利通过审核。审核通过要在指定的网站上公示一星期,如无异议,就可以取到廉租房保障资格,等所在部门安排时间,对廉租房房源进行分配。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的规定,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2018年8月1日起,我市调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审查准入标准:3人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准入标准调整为1100元,2人家庭人均月收入准入标准调整为1210元,单身人员月收入准入标准调整为1320元。廉租房低收入标准调整为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即:33100÷12×40%=1103、3元,取整为1100元(现行标准为1000元)。单身者(包括未婚、离婚、失去配偶)的月收入基准是以上基准的1、2倍,调整后的基准是1320元。两个家庭的人均月收入标准是上述标准的1、1倍,调整后的标准是1210元。廉租房保障申请审查程序不变。为了进一步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效率,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自8月1日起,新受理的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时限由70个工作日压缩为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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