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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存在的问题是两者处理的程序和后果不一样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出来的。 简单来讲,...
在行政复议制度的实际运行中,某些行政复议机构形同虚设:一方面,这些行政复议机构没有起到化解纠纷的功能;另一方面,公民对这些复议机构信任程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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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 自一九九一年《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行政复议作为一种法定救济途径,与行政诉讼相比,具有方便、快捷、零收费等优点,在社会生活中也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是,群众“信访不信法”的客观现实,表明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还未能充分发挥其本应具有的优势。当前应更加突出行政复议制度的社会救济功能,积极寻找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复议改革之路。但是在立法和行政复议实践中,行政复议公信力不高、行政复议决定质量不高,外部环境不佳、资源高度分散、能力建设滞后等问题也影响和制约着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及其功能的有效发挥。总的来看,行政复议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行政复议机构缺乏相应的独立性,影响行政复议的质量和效率 行政复议机构是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一种专门负责复议案件受理、审查和决定工作的办事机构。我国行政复议机构是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而全国各级法制部门的设置并没有统一规定,有的是工作部门,有的是内设机构。从表面上看,法制工作机构不同于机关内部的其他执法机构,具有相对独立性,但从行政组织结构上看,其在组织关系上与其他内设机构并无区别。因而在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难免会因部门利益或领导关系而有所偏颇,进而无法保证在复议审查中的公正、中立立场。行政复议机构独立性的欠缺以及不统一的现状存在诸多弊端: 首先,无法在行政复议中展开公正的裁决,从而降低了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行政复议机构完全听命于其所属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没有独立的自主决定权,而该行政复议的裁决结果通常又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有着联系; 其次,目前分散的行政复议机构,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我国分散在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的行政复议机构,在缺乏前述独立性的同时也违背了行政机关精简效能的原则,不利于工作效率的提高。 (二)书面审理程序过于单一,决定程序过于行政化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但目前看,这项制度的落实上仍然存在薄弱环节,表现在: 一是部分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认识不到位。一些部门领导及其执法人员对复议应诉制度的重要性的认识不足,把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仅仅看作是法制机构的任务,没有把复议应诉工作摆到应有的位置上来。 二是复议机构建设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存在行政复议机构地位不高、力量薄弱等问题。建议国务院法制办采取得力措施,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待遇、经费保障等方面予以明确规定,赋予行政复议机构以应有的地位,进一步推动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开展。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但目前看,这项制度的落实上仍然存在薄弱环节,表现在: 一是部分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认识不到位。一些部门领导及其执法人员对复议应诉制度的重要性的认识不足,把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仅仅看作是法制机构的任务,没有把复议应诉工作摆到应有的位置上来。 二是复议机构建设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存在行政复议机构地位不高、力量薄弱等问题。建议国务院法制办采取得力措施,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待遇、经费保障等方面予以明确规定,赋予行政复议机构以应有的地位,进一步推动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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