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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但目前看,这项制度的落实上仍然存在薄弱环节,表现在: 一是部分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认识不到位。一些部门领导及其执法人员对复议应诉制度的重要性的认识不足,把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仅仅看作是法制机构的任务,没有把复议应诉工作摆到应有的位置上来。 二是复议机构建设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存在行政复议机构地位不高、力量薄弱等问题。建议国务院法制办采取得力措施,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待遇、经费保障等方面予以明确规定,赋予行政复议机构以应有的地位,进一步推动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开展。
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但目前看,这项制度的落实上仍然存在薄弱环节,表现在: 一是部分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认识不到位。一些部门领导及其执法人员对复议应诉制度的重要性的认识不足,把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仅仅看作是法制机构的任务,没有把复议应诉工作摆到应有的位置上来。 二是复议机构建设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存在行政复议机构地位不高、力量薄弱等问题。建议国务院法制办采取得力措施,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待遇、经费保障等方面予以明确规定,赋予行政复议机构以应有的地位,进一步推动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开展。
现行的行政复议法中还规定有“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和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此规定采取了一个“自审”的方式进行复议,并采取选择的形式,从而部分地用行政裁决权替代了司法审查权,从而使部分行政行为缺乏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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