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行政复议权运用中存在的问题都有什么?

2022-08-05
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对国务院各部门的行政决定不服或对省级人民政府的决定不服由原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进行复议。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进行复议,这一规定违背了“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这一古老的行政法原则。《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这是复议管辖“条块结合”最典型的形式,虽然体现了民主、便民的原则,但复议机构设置过于宠大,不符合“精简、效率、统一”的机构设置原则,上下级行政机关虽然存在着领导监督关系,但往往碍于情面,监督不能到位,行政相对人认为上下级行政属一家,缺乏信任感。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