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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推定责任情形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 2、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
(一)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二)合伙(包括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 (三)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 (四)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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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形属于滥用公司法人地位: 1、母公司过度控制子公司; 2、资产和事务混同,比如公司和股东的账户没有独立分开; 3、组织机构混同; 4、股东滥用公司形式逃避合同义务。《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责任人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一种责任方式。不真正连带责任属于广义请求权竞合的一种。
1、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责任。 2、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 3、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4、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5、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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