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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涉及到国家补偿的,应该是什么样的流程呢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在要求国家赔偿可以在申请复议或...
房屋被合法强拆,根据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得到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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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应当根据房屋价值损失、被埋物品和房屋装修损失、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确认赔偿金额。(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二)因征收房屋而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交付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应当根据房屋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屋征收政府作出了《房屋补偿决定》说明房屋征收已经进入了司法程序,补偿决定书作出后被征收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通过复议或诉讼是有可能由于补偿决定中的一些事实不清,或补偿不合理而被上级行政部门或法院不同意作出裁定而撤销的。政府部门通常希望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分岐,并不由于撤销了补偿决定就意味着对被征收人有什么好处,而是要更准确的作出合理补偿。作为被征收人应在此期间积极与征收人沟通争取早日达成一致签订协议。若不能达成协议政府部门仍然有可能重新单方面作出补偿决定的。
1、房子被强制拆除,在程序合法的情形下,无法获得赔偿。如果是被非法强制拆迁,赔偿标准不能低于依据征收确定的补偿标准。 2、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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