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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不是简单的地价。对于住宅等项目,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的方式,可通过市场定价,土地出让金就是地价。可是对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配套...
1、有实际成交价的,且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成交价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出让金,若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则依照全部地价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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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下同)以后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二、已购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市场价购买的部分在进入市场时,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一、个人住宅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充的土地转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前取得的,按签订转让合同日标定地价的30%征收的1990年5月19日(包括当天、下一个合同)后取得的,按签订转让合同日标定地价的60%征收。二、购买公有住宅(包括筹资住宅),经济适用住宅按规定允许转让的,红梅新村、金山新村、山新村、刺桐新村、西郊新村等5家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转让应补充的土地转让金,按签订转让合同日的标定地价的10%征收。购买住宅改建住宅,经济适用住宅以市场价格购买的部分进入市场时,不再支付土地转让金。三、政府统一实施的拆迁住宅转让应补充的土地转让金标准: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在1990年5月19日前获得的,按申请转让手续日标定地价的30%征收的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在1990年5月19日以后获得的,按申请转让手续日标定地价的60%征收。被拆除的家庭原来的土地是通过转让方式获得的,或者被拆除的住宅以市场价格购买的部分不收取土地转让金。四、以拨号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转让应补充的土地转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前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30%征收的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50%征收。
如果是第一次交易,则收取划拨土地出让金,评估价*1%。如果是第二次或以上的,除有特殊政策,则收划拨土地增值金,土地级别系数*建筑面积。《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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