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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

2021-11-12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作流程:1。主办单位或申请人将申请登记所需的各种材料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2、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初审认为材料齐全的,应当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机构备案表》;3、登记管理机关收到填写的登记申请表后,应当出具《民办非企业单位受理通知书》,并于60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主办单位或者申请人:4。经审核批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按照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向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或者(个人)发给登记证。私营非企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相关法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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