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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条件: (1)已领取土地证的出让土地: ①使用单位或个人同意转让土地使用权,并经主管单位、本单位职代会或董事会同意; ②已领取国...
(一)、审批条件: (1)已领取土地证的出让土地: ①使用单位或个人同意转让土地使用权,并经主管单位、本单位职代会或董事会同意; ②已领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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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转让人提出土地转让申请,由受转让人提出用地说明。 (二)由转让人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宗地图。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呈报表。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4、主管局批复(如兼并应提交兼并合同)。 5、职代会决议。 6、双方营业执照。 7、双方公证书。 (三)经实地勘测后,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表及绘制转让红线图。 (四)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一)由转让人提出土地转让申请,由受转让人提出用地说明。(二)由转让人提交以下相关资料: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宗地图。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呈报表。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4、主管局批复(如兼并应提交兼并合同)。5、职代会决议。6、双方营业执照。7、双方公证书。(三)经实地勘测后,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表及绘制转让红线图。(四)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并不直接意味着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应当依法办理转让登记,即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有一定的程序。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1。交易双方同时申请转让和转让,还应提供转让协议、土地使用证书、土地边界地图、建筑产权证书、法人资格证书、委托书、身份证明等信息。2、收到申请后,承办人应在15天内详细审查和了解信息和土地情况。未按照转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使用土地、抵押、封存、租赁,未通知承诺人,所有权不明确,邻近纠纷不得办理转让手续,并在15天内通知转让方。改变土地使用的,应当有规划部门的意见。建筑物转让时,应当有房地产主管部门的意见。3、现场勘察应当与相关数据进行比较和核实。如果需要分割和转让报告,建议价格评估和其他因素应当认真填写。如果需要,建议价格评估报告和其他材料应填写,并确定价格评估。如果价格调整齐全,建议应填写转让报告和其他因素。如果需要,应填写转让协议,并确定价格评估报告和其他材料。如果需要,应填写。如果需要,并应填写转让报告应当认可以确定价格调整齐全。6、审批内容包括费用表和转让审批表。费用表经主任签字后,经办人应将完整的转让档案和转让审批表提交中心和局领导审批。7、缴纳相关税费。8、注册号审批后,也可以在审批前到产权部签订转让合同和审批表号。转让档案和留产权部门应当统一保存,并按年度缴纳档案室。9、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办人应当填写变更登记审批表,并根据转让合同、转让审批表、付款票据等进行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审批表可以随转让审批表同时报批。《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未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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