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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土地被征收时,有土地征收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配置补助费。其中土地征收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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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政策不一您到当地政府咨询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征收土地的,按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配置补助费、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耕地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配置的农业人口数,按被征收的耕地数除以征收前被征收公司平均每人占有耕地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每公顷被征收耕地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配置补助费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配置补助费标准规定。征收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配置补助费的标准。
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的承包人承包的土地被征收,而有的承包人承包的土地未被征收的情况。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国家将征地补偿款直接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该款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再生产。实践中,也有很多是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将其中一部分土地补偿款分配给本村村民。因此,涉及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应当根据补偿费具体种类的不同在具体分配标准上也不同:(1)土地补偿款的分配。由于该款是征地单位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土地被征收后发展再生产的,因此这部分款项的所有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即使拿出一部分分配给村民,也是每个村民都有同样的分配权,而不能因为有的村民被征收了土地而有的村民没有被征地而有所不同,也就是说,承包地被征收的承包人与其他村民享有相同的待遇。(2)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是用来安置失去土地的农民的,安置补助费由征地单位直接支付给安置单位,由安置单位对需要安置的人员进行统一安置。如果被征地的承包人放弃统一安置,承包人可以获得这项安置费用,而其他未被征地的农民则不存在安置问题,自然无权获得该费用。因此,对安置补助费,被征地的承包人与未被征地的其他村民是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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