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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土地征地补偿可以划分为土地补偿费、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安置费。征收承包土地的,应当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依法、及时、足额的支付补...
承包土地征地补偿可以划分为土地补偿费、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安置费。征收承包土地的,应当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依法、及时、足额的支付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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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在发生土地征收时会产生以下三种费用: 一是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的费用。该笔费用用于补偿对土地进行投入的人,是对其土地投入损失的补偿。如果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投入的,就补偿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了,就补偿给受让人。 二是安置费。这笔费用应当补偿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是对其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土地被征收之后,村集体又拿出同等的土地给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承包,则这部分补偿费可以交给村集体。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土地被征收后,村集体对其进行了安置,为其安排了工作,这部分费用就应当交给安置该村民的单位。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选择不接受安置或另行安排承包地,而坚持要补偿费。 三是土地补偿费。这笔费用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丧失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应该补偿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对土地补偿费都拥有权利。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的承包人承包的土地被征收,而有的承包人承包的土地未被征收的情况。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国家将征地补偿款直接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该款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再生产。实践中,也有很多是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将其中一部分土地补偿款分配给本村村民。因此,涉及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应当根据补偿费具体种类的不同在具体分配标准上也不同:(1)土地补偿款的分配。由于该款是征地单位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土地被征收后发展再生产的,因此这部分款项的所有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即使拿出一部分分配给村民,也是每个村民都有同样的分配权,而不能因为有的村民被征收了土地而有的村民没有被征地而有所不同,也就是说,承包地被征收的承包人与其他村民享有相同的待遇。(2)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是用来安置失去土地的农民的,安置补助费由征地单位直接支付给安置单位,由安置单位对需要安置的人员进行统一安置。如果被征地的承包人放弃统一安置,承包人可以获得这项安置费用,而其他未被征地的农民则不存在安置问题,自然无权获得该费用。因此,对安置补助费,被征地的承包人与未被征地的其他村民是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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