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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
1、医院管理方面的原因 医院的法制观念落后于社会,人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观念在不断增强,但是面对社会整体法律意识的提高,部分医务人员去没有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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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 1、社会方面因素 (1)目前我国社会福利保障制度落后,个人对医疗费用承担能力低下,是医疗纠纷日益增多的基础。 (2)社会舆论总偏向于“弱者”的观念,媒体对医疗纠纷不负责任的报道,助长患者及家属的对抗心态和势力。 (3)社会法制观念薄弱。执法机关在干预、协助处理医疗纠纷中执法力度不够,致使医院陷入被动局面。 2、病人方面因素 (1)患者对专业医学常识了解甚少,对医疗效果的期望值过高,出现难以预料的问题时,就对医疗过程或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进行怀疑、抱怨。 (2)参与医疗纠纷的对象不断扩大。有策划有组织干扰正常医疗工作,大造声势,漫天要价。
医疗纠纷因素1。责任心不强;患者多,工作忙,下班后解释不到位,检查处理不细致。二、执行制度不严格;不按诊疗规范.常规操作。3、医患沟通不足;患者应了解病情、诊疗方法、治疗费用等。4、患者期望过高;医患双方对疾病治疗效果的期望不同,治疗效果也不同于患者的期望。5、收费价格争议;6、等待静态疲劳;抱怨时间太长。7、利益驱动医疗投诉;8、服务态度生硬或回答粗暴询问引起的纠纷;器官功能修复和疾病治疗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有些患者在发病初期往往没有明显的典型症状。医生根据当时的症状进行治疗,过几天没有好转。他们去了另一家医院或者去了另一家医生。这时候典型症状变得明显,医生改变原来的治疗是完全正常的。如果医生说症状明显,怎么治疗错误?或者你来晚了等等,听者留心,诱发纠纷。九、事故处理不专业.不及时,诱发纠纷扩大;发生纠纷后,医生过分回避矛盾,推卸责任,推出无论,或怕患者无休止地纠缠,结果使事态扩大,矛盾激化。10.患者或家属不尊重医务人员,或寻衅要挟引发的纠纷。
构成护理医疗纠纷的护理过失行为主要包括: 1、医疗机构违反规定,任用实习生单独从事临床实践或护理员从事临床医疗护理工作,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 2、护理人员擅离职守,致使抢救不及时,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 3、护理人员违反医嘱制度,或者对可疑医嘱照嘱执行,或者转抄、整理医嘱未查对导致错误,或无医嘱自行对症处理(抢救时,医师不在的除外),或者擅自改变医嘱,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 4、护理人员违反执行医嘱“三查七对”——摆药后查,服药、注射、处置前查、服药、注射处理后果。对床号、姓名和服用药的药品、剂量、浓度、时间、用法等等义务,造成用错药,或药物剂量、给药途径错误,致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 5、护理人员违反常规测试、巡房、注意观察病情变化等护理制度,致使抢救不力或引发并发症,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 6、护理人员在喂食、喂药、注射等护理治疗活动中,违反技术操作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 7、其他违反护理制度和技术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 需要注意的是,虽有护理过失行为,但未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不构成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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