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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医务人员,包括在医疗机构从事对病人...
构成医疗责任事故犯罪的失职行为包括:1。对于紧急、危险、严重的患者,片面强调制度和程序,拒绝患者,或者不负责任地转移或者转移科室,或者不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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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民事责任性质,历来有不同看法,归结起来有二种,即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主张合同责任者认为,病人到医院就诊,首先办理挂号,并由医院受理挂号,这样一个过程就是一个医疗契约的成立,病人按要求交纳费用,医生则为病人提供医疗服务,这是双方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医生的义务在于尽可能地为病人提供最好的医疗服务,医生并非对未能治愈病人负责,而是对他在治疗过程中采取的方法,提供医疗服务的谨慎程度负责,因此,医生如果违背了注意义务,由于自己的粗心而造成病人人身伤害,说明他违反了合同义务,因此应承担违约责任。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是以合同关系追究医疗责任的,如德国,瑞典,奥地利,希腊,法国,比利时,意大利等国。
构成护理医疗纠纷的护理过失行为主要包括: 1、医疗机构违反规定,任用实习生单独从事临床实践或护理员从事临床医疗护理工作,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 2、护理人员擅离职守,致使抢救不及时,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 3、护理人员违反医嘱制度,或者对可疑医嘱照嘱执行,或者转抄、整理医嘱未查对导致错误,或无医嘱自行对症处理(抢救时,医师不在的除外),或者擅自改变医嘱,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 4、护理人员违反执行医嘱“三查七对”——摆药后查,服药、注射、处置前查、服药、注射处理后果。对床号、姓名和服用药的药品、剂量、浓度、时间、用法等等义务,造成用错药,或药物剂量、给药途径错误,致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 5、护理人员违反常规测试、巡房、注意观察病情变化等护理制度,致使抢救不力或引发并发症,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 6、护理人员在喂食、喂药、注射等护理治疗活动中,违反技术操作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 7、其他违反护理制度和技术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 需要注意的是,虽有护理过失行为,但未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不构成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
护理医疗事故,是医方在护理过程中违反相关护理法规、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事故。构成护理医疗事故的护理过失行为主要有:(1)医疗机构违反规定,任用实习生单独从事临床实践或护理员从事临床医疗护理工作,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2)护理员擅离职守,致使抢救不及时,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3)护理人员违反医嘱制度,或者对可疑医嘱照嘱执行,或者转抄、整理医嘱未查对导致错误,或无医嘱自行对症处理(抢救时,医师不在的除外),或者擅自改变医嘱,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4))护理人员违反执行医嘱“三查七对”——摆药后查,服药、注射、处置前查,服药、注射处理后查;对床号、姓名和服用药的药品、剂量、浓度、时间、用法等义务,造成用错药或药物剂量、给药途径错误,致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5)护理人员违反常规测试、巡房、注意观察病情变化等护理制度,致使抢救不力或引发并发症,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6)护理人员在喂食、喂药、注射等护理治疗活动中,违反技术操作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7)其他违反护理制度和技术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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