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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入(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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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资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4)知识产权的收益;(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④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⑤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有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发生限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有所有: (1)薪水、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两方的薪水、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两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两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两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获到,而不是对财产的事实上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无事实上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有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限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有所有的财产。 (6)两方事实上获到或者应当获到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两方事实上获到或者应当获到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赔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花费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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