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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其中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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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和劳动报酬; (二)生产、经营和投资收益; (3)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同时,根据《婚姻家庭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可否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可否请求分割共有财产的问题。该问题的处理涉及到《物权法》的适用问题,《物权法》第九十九条对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该规定在维持共同共有财产关系的基础上,突破了传统民法的共有理论,有条件地允许共同共有人在特殊情况下,即共有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分割共有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共同共有的典型形式,是否允许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予以分割,《婚姻法》未明确规定。共有基础丧失,即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应当允许当事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物权法》规定的共有人“有重大理由”请求分割共有财产的情形,法律未具体规定,尚需要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加以明确,在此之前,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者双方以“重大理由”为事由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不予支持。 对于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分别所有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财产的,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
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以上是对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理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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