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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婚前房产,若属于夫妻一方婚前所购,则属于法定个人财产,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前房产)在婚后产生孳息和自然增值,也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对于婚前...
婚前个人财产婚后自然增值仍属于个人财产。 自然增值是指增值是由通货膨胀或市场变化引起的,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将物资、劳动、努力、投资、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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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双方共同偿还的那部分贷款,如果发生在没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可以认为它是一种借贷关系或赠与关系,不会产生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但是,如果共同还贷是发生在夫妻这样的特殊关系下,就不能简单地认为是一种借贷关系。从婚姻关系的角度出发,夫妻出资购房或还贷,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其目的必然是建立并形成共同财产。根据我国有关证据规则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还贷行为也应推定为是取得共有产权的一种意思表示。这是形成共同财产的主观因素。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涉及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租所产生的收益在离婚时应该如何分割的问题上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处理方法: 1、将租金收益一概认定为房产所有方的个人财产; 2、将租金收益一概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以租金收益的获得是否有另一方的劳动付出为依据,区别对待,另一方有付出劳动则租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反之则属于个人财产。上述方法相互冲突,各地方法院运用也不统一。如果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界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收益归属的标准则是:只要是孳息或自然增值就属于个人财产,除此之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产租金肯定不属于自然增值,但属于物权法理论中所规定的孳息。同时,法律又将孳息分为两种:自然孳息与法定孳息。房产租金收益无疑属于法定孳息的一种。既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已经做出如此明确的规定,则一方婚前房产在婚后出租所产生的租金收益只能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在离婚时无权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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