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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分别根据下列情形承担责任:如果受害人与被挂靠人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受害人请求违约赔偿的,应当由被挂靠人直接...
挂靠车辆的责任要分情况。一般情况下,挂靠公司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挂靠单位有过错或者挂靠车辆挂靠运营公司从事运营活动,挂靠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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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就规定,“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由挂靠人负民事赔偿责任,被挂靠人负连带赔偿责任。理由如下:车辆所有权是要式法律行为,即以车辆行驶证上载明车主为法定车主。交通法规规定的由车辆所有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既包括法定车主(入户注册登记的车主也包括实际车主)和机动车的实际支配人,实际车主(挂靠人)是车辆的实际支配人,对运输收益享有所有权和支配权,应当对其造成的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被挂靠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在于收取了挂靠人的管理费而成为法定车主,尽管和挂靠人之间有免责条款的约定,但不得以此来对抗第三人的主张。但被挂靠人它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只能是债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之债)履行的担保,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挂靠人追偿。如要被挂靠人和挂靠人作为共同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人即丧失了追偿权,被挂靠人责任显得过重。因此,判决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被挂靠人公平合理,也有利于保护处于弱势一方原告的合法权益。
个人认为,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来说,上述第二种判决是合法合理的。即判决由挂靠人负民事赔偿责任,被挂靠人负连带赔偿责任。理由如下:车辆所有权是要式法律行为,即以车辆行驶证上载明车主为法定车主。交通法规规定的由车辆所有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既包括法定车主(人户注册登记的车主),也包括实际车主(机动车的实际支配人),故实际车主(挂靠人)应当对其造成的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被挂靠人,尽管其和挂靠人约定有免责条款,但该约定违反法律规定,自始无效,作为法定车主的被挂靠人,不得以此来对抗第三人的主张。根据民法理论,连带责任的实质是相互承担履行债务(此类案是损害赔偿之债)的担保责任。因此,判决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利于保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金融机构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和采用适当的技术,识别与验证使用电子银行服务客户的真实、有效身份,并应依照与客户签订的有关协议对客户作业权限、资金转移或交易限额等实施有效管理。”及该办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金融机构在提供电子银行服务时,因电子银行系统存在安全隐患、金融机构内部违规操作和其他非客户原因等造成损失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银行没有尽到提供安全有效的电子银行服务的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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