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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都是通过全国人大通过后颁布,但多数法律在颁布后过一段时间才施行,意在上让大家事先了解和知晓,颁布和生效时间不一致,也有个别的法律自颁布之...
中国境内只有一部《劳动法》,不分地区和民族信仰,人人都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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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优越性: 1.快捷。仲裁的方法解决争议,程序简便,时间比较短。 2.专业性强。参加仲裁的仲裁员是来自劳动和法律方面的专家,具有处理劳动争议的丰富经验,有利于提高仲裁办案质量。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7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8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1951年2月23日政务院第73次政务院通过的,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公布。经1953年1月2日政务院第一百六十五次政务会议通过了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八章规定了生育待遇问题: 第八章关于生育待遇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产假(不论正产或小产)应包括星期日及法定假日在内,不再补假。 第三十二条女工人女职员或男工人男职员之妻生育,如系双生或多生时,其生育补助费应按其所生子女人数,每人发给8元。 第三十三条夫妻同在一个或分别在两个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者,生育补助费应由妻领取,其夫不得重领。 第三十四条女工人女职员怀孕不满七个月小产的产假,为30日以内,但最少应为20日。 第三十五条女工人女职员生育,如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特约医师无法接生时,其接生费用,亦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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