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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流程 1、提出申请。申请人持规定提交的资料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提出申请。满足登记条件的申请人,区房管部门进行现场调查,经初审合格后报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 2、审核制证。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进行复审、核准后会签发房屋权属证书。 3、交费领证。申请人或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到房屋所在区的房管局交纳相关费用后,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二)军队、涉外房屋及已购公房的变更登记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人持规定提交的资料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提出申请。 2、审核制证。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进行现场调查,对满足登记条件的申请人,核准签发房屋权属证书。 3、交费领证。申请人或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交纳相关费用后,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一)一般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流程 1、提出申请。申请人持规定提交的资料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提出申请。满足登记条件的申请人,区房管部门进行现场调查,经初审合格后报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 2、审核制证。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进行复审、核准后会签发房屋权属证书。 3、交费领证。申请人或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到房屋所在区的房管局交纳相关费用后,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二)军队、涉外房屋及已购公房的变更登记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人持规定提交的资料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提出申请。 2、审核制证。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进行现场调查,对满足登记条件的申请人,核准签发房屋权属证书。 3、交费领证。申请人或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交纳相关费用后,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并公证,但该公证的效力仅限于证明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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