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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十、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第一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
分为好几个流程 (一)程序的审查判断 1、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1)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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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自诉案件处理的规定为: 1、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2、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1、讯问犯罪嫌疑人(1)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2)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3)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刑事辩护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所谓公诉案件,即刑事公诉案件,是指各级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依照法律有关规定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0条和《法院解释》的有关规定,审前审查应当审查以下内容: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2、.被告的身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犯罪等可能影响定罪和量刑的情节是否明确;3、起诉书中是否规定了被告被强制措施的类型、拘留地点、是否存在、是否扣押、冻结的财产和存储地点;是否列出受害人的姓名、地址、通讯处,不应列出保护受害人的名单;4、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目录是否附有;5、.是否附有能够证明犯罪行为性质和情节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主要证据"包括:(1)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证据类型的主要证据;(2)确定同一类型的多个证据为主要证据;如果某一类型的证据只有一个,则为主要证据;(3)作为自首、立功、累犯、暂停、未遂、过度辩护等法定量刑情节的证据;6、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7、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姓名、地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8、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各种法律程序和诉讼文件的复印件是否完整;10.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至第六项规定的刑事责任不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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