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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二)设置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等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在显著位置设立警示标志。在一级保护区边界设置围栏或围墙等防护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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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破坏、污染饮用水水源行为的检举,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饮用水水源进行监测;健全饮用水水源水质、水量实时监测体系,建立饮用水监测档案,实行水质、水量信息共享。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信息,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发布水质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规划和供水规划,会同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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