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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审批 出让土地法律依据 2016-10-271243次浏览分类:建设用地审批 出让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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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担保、转让、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公正、规范运行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根据《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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