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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三等功的部队将在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休金的基础上,增加5%的比例,增加一次性退休金。在役期间平时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获得...
荣获三等功的由部队在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基础上增加5%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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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获三等功的由部队在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基础上增加5%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参战退役人员是指自1954年11月1日起在军队服役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参战人员包括参战人员、作战指挥人员和作战保障人员;退役人员是指原8023部队和其他参加核试验的退役人员。(一)维护其退役军人在退役后相应的生活水平不低于或略高于社会总体水平; (二)保证退役军人的生活待遇略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3)最重要、最核心的是看退役军人的经济收入,通过特殊保障和必要的优待,使退役军人尽快达到或高于未服兵役公民的生活水平。
1、对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的,应根据自力更生、集体帮助、辅之以国家必要补助的原则加以解决。对自建(修)房屋的,当地政府应在宅基地选定、审批、建材供应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对自建和靠集体帮助仍确有困难的,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补助经费。 2、对在服现役期间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退伍义务兵,应在企事业单位安排工作,户粮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申报。 对农村入伍参战荣立三等功的退伍军人,在当地劳动部门下达向社会招工计划指标时首先安排。招收进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可以转为城镇户口,由国家供应口粮。 3、对二等、三等伤残的退伍义务兵,应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他们力所能及的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4、城市用人单位和乡镇企业向农村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尤其是参战、立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 5、对退伍义务兵中有一定专长的军地两用人才,应当积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介绍,各用人单位在政策许可的情况下,应优先给予录用;对他们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在政策、技术、资金、物资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 6、乡镇、村选聘干部,对符合条件的退伍义务兵,应作为优先选聘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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