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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开发和利用水土资源,坚持谁开发利用谁保...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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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并依法保护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承包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农村土地的,在土地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责任,并开展综合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领导协调机制,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纳入政府考核体系,建立年度和领导任期内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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