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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所以到达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就自动终止了劳动合同。...
我国法律对退休解除劳动关系有以下规定:1、退休职工享受社保的退休待遇,其已经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2、已经退休,不能再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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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大宝和郁阿芳是一对年逾五旬的夫妇。早在二十多年前,正值生育年龄的这对夫妻,被医生确诊其中的一方不能生育。这意味着他们将永远不能有自己的孩子,虽然如此,但他们的感情依然情深意笃。为了使这个家庭增添一点热闹气氛,为了使自己将来老有所养,这对夫妻决定抱养一孩子。经四处打听,在1984年那年,他们终于在如皋抱养到了一个二岁的男孩。 男孩虽然是抱养来的,但万大宝和郁阿芳却视如己出,把他当作掌上明珠,并给他取了一个名字叫万杰。万大宝夫妇整天盼望儿子万杰早点长大成人。然而,虽然万大宝夫妇俩平时熬吃省用,含辛茹苦地养育了他,万杰却似乎生就一副反骨,随着他一天天长大,和养父母的感情非常冷漠。万杰高中毕业后,父母为他寻找工作,但万杰整天不务正业,还经常与养父母争吵。更气人的是,近几年来,养父母身体不好,几次住院。在他俩生病期间,儿子竟亦不闻不问。 2005年初,万杰见养父母经常身体不好,生怕连累自己,便干脆离家出走,后又杳无音信。直至三年后才回家。回家后的万杰虽然和养父母同住一室,却是行同陌人。养父母几次想讨好儿子,却均无济于事。双方关系不断恶化。 和养子相处二十多年,尽管夫妇俩平时对养子倾其所能,给予无微不至地关爱,却招来无数次的白眼,万大宝夫妇终于觉得他们活得太累了。他们认为:儿子今年已经26岁了,我们的养育之恩,已经很对得过他了。还是和他断绝这层关系吧。于是,他们一纸诉状告诸法庭。要求解除和万杰的收养关系。 海门市法院公开审理这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法庭经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在收养法实施前已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两原告含辛茹苦将被告抚养成人,被告理应知恩图报,孝顺两原告。随着养父母年纪逐年增大,经济上能够自给时,更应当给予养父母精神上的慰藉。由于被告不务正业,还经常与原告争吵,背离了两原告的良好初衷。现双方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两原告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万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对原告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解除原告万大宝、郁阿芳与被告万杰的收养关系。 看了这起案件,笔者不禁有些纳闷:万大宝夫妇把万杰养大成人,养子万杰只有承担赡养的义务,这义务是法定的。那么,万大宝夫妇为何放弃自己的权利主张,而请求解除收养关系呢?我想,这岂不太便宜了养子呢。(本文当事人均系化名)
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退休后用人单位继续留用的,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一般的雇佣关系,解除雇佣关系,适用的法律是《民法通则》。据此,本案中,该同志已于2001年退休,其后其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一般的雇佣关系,一方解除雇佣,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无需向其进行补偿或赔偿。
工龄的长短,一般是指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若你解除劳动合同后,没有继续工作,一般是不能够算工龄的。所以,你若达到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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