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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为何要解除?

2021-01-19
万大宝和郁阿芳是一对年逾五旬的夫妇。早在二十多年前,正值生育年龄的这对夫妻,被医生确诊其中的一方不能生育。这意味着他们将永远不能有自己的孩子,虽然如此,但他们的感情依然情深意笃。为了使这个家庭增添一点热闹气氛,为了使自己将来老有所养,这对夫妻决定抱养一孩子。经四处打听,在1984年那年,他们终于在如皋抱养到了一个二岁的男孩。   男孩虽然是抱养来的,但万大宝和郁阿芳却视如己出,把他当作掌上明珠,并给他取了一个名字叫万杰。万大宝夫妇整天盼望儿子万杰早点长大成人。然而,虽然万大宝夫妇俩平时熬吃省用,含辛茹苦地养育了他,万杰却似乎生就一副反骨,随着他一天天长大,和养父母的感情非常冷漠。万杰高中毕业后,父母为他寻找工作,但万杰整天不务正业,还经常与养父母争吵。更气人的是,近几年来,养父母身体不好,几次住院。在他俩生病期间,儿子竟亦不闻不问。 2005年初,万杰见养父母经常身体不好,生怕连累自己,便干脆离家出走,后又杳无音信。直至三年后才回家。回家后的万杰虽然和养父母同住一室,却是行同陌人。养父母几次想讨好儿子,却均无济于事。双方关系不断恶化。   和养子相处二十多年,尽管夫妇俩平时对养子倾其所能,给予无微不至地关爱,却招来无数次的白眼,万大宝夫妇终于觉得他们活得太累了。他们认为:儿子今年已经26岁了,我们的养育之恩,已经很对得过他了。还是和他断绝这层关系吧。于是,他们一纸诉状告诸法庭。要求解除和万杰的收养关系。   海门市法院公开审理这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法庭经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在收养法实施前已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两原告含辛茹苦将被告抚养成人,被告理应知恩图报,孝顺两原告。随着养父母年纪逐年增大,经济上能够自给时,更应当给予养父母精神上的慰藉。由于被告不务正业,还经常与原告争吵,背离了两原告的良好初衷。现双方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两原告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万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对原告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解除原告万大宝、郁阿芳与被告万杰的收养关系。   看了这起案件,笔者不禁有些纳闷:万大宝夫妇把万杰养大成人,养子万杰只有承担赡养的义务,这义务是法定的。那么,万大宝夫妇为何放弃自己的权利主张,而请求解除收养关系呢?我想,这岂不太便宜了养子呢。(本文当事人均系化名)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六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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