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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双方达成解除收养协议之后,一起到当场办理收养手续的民政部门,申请办理解除收养手续。 如果无法达成解除协议,可由主张解除领养关系一方,到所...
首先要看收养的弃婴,是否在我国法律上符合解除收养的条件。第一种情况养父母如果与已经成年的收养子女,家庭关系不好,甚至是非常恶劣的关系,没有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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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大宝和郁阿芳是一对年逾五旬的夫妇。早在二十多年前,正值生育年龄的这对夫妻,被医生确诊其中的一方不能生育。这意味着他们将永远不能有自己的孩子,虽然如此,但他们的感情依然情深意笃。为了使这个家庭增添一点热闹气氛,为了使自己将来老有所养,这对夫妻决定抱养一孩子。经四处打听,在1984年那年,他们终于在如皋抱养到了一个二岁的男孩。 男孩虽然是抱养来的,但万大宝和郁阿芳却视如己出,把他当作掌上明珠,并给他取了一个名字叫万杰。万大宝夫妇整天盼望儿子万杰早点长大成人。然而,虽然万大宝夫妇俩平时熬吃省用,含辛茹苦地养育了他,万杰却似乎生就一副反骨,随着他一天天长大,和养父母的感情非常冷漠。万杰高中毕业后,父母为他寻找工作,但万杰整天不务正业,还经常与养父母争吵。更气人的是,近几年来,养父母身体不好,几次住院。在他俩生病期间,儿子竟亦不闻不问。 2005年初,万杰见养父母经常身体不好,生怕连累自己,便干脆离家出走,后又杳无音信。直至三年后才回家。回家后的万杰虽然和养父母同住一室,却是行同陌人。养父母几次想讨好儿子,却均无济于事。双方关系不断恶化。 和养子相处二十多年,尽管夫妇俩平时对养子倾其所能,给予无微不至地关爱,却招来无数次的白眼,万大宝夫妇终于觉得他们活得太累了。他们认为:儿子今年已经26岁了,我们的养育之恩,已经很对得过他了。还是和他断绝这层关系吧。于是,他们一纸诉状告诸法庭。要求解除和万杰的收养关系。 海门市法院公开审理这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法庭经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在收养法实施前已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两原告含辛茹苦将被告抚养成人,被告理应知恩图报,孝顺两原告。随着养父母年纪逐年增大,经济上能够自给时,更应当给予养父母精神上的慰藉。由于被告不务正业,还经常与原告争吵,背离了两原告的良好初衷。现双方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两原告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万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对原告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解除原告万大宝、郁阿芳与被告万杰的收养关系。 看了这起案件,笔者不禁有些纳闷:万大宝夫妇把万杰养大成人,养子万杰只有承担赡养的义务,这义务是法定的。那么,万大宝夫妇为何放弃自己的权利主张,而请求解除收养关系呢?我想,这岂不太便宜了养子呢。(本文当事人均系化名)
收养,是指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将他人的子女行为自己的子女加以抚养,使原来没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们产生了法律拟制的父母和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收养关系的解除具体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处理:依当事人的协议而解除、依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 根据《收养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可见,协议解除的程序也实行单一的登记制。并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9条、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持身份证、户籍证明、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登记机关应当自申请的次日起30天内进行审查,符合收养法规定的,要予以解除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收养关系的解除是指依法终止原有的亲属关系以及权利义务关系。收养解除的效力不仅及于养子女与养父母,而且也及于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外的其他近亲属。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收养关系:(一)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二)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虐待、遗弃等侵犯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三)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解除收养关系时,当事人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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